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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外交部對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或其展延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者。
二、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三、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
四、經有關機關拒絕簽證禁止入境或限令出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