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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但
條約案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條款,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依第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一、經法律授權簽訂者。
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者。
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