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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辦理及參與條約案、協定案草擬、協商、談判或簽署之人員,應依規定保
守秘密;違反者,依法懲處;其涉有刑責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