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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條約或協定生效後,外交部得請主辦機關提供實施情
況之有關資料;其有修訂、廢止或發生爭議時,主辦機關應會同外交部處
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