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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駐華外國機構得享受左列特權暨豁免:
一、館舍不可侵犯,非經負責人同意,不得入內。但遇火災或其他災害須迅速採取行動時,得推定已獲其同意。
二、財產免於搜索、扣押、執行及徵收。
三、檔案文件不可侵犯。
四、豁免民事、刑事及行政管轄。但左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捨棄豁免。
(二)為反訴之被告。
(三)因商業行為而涉訟。
(四)因在中華民國之不動產而涉訟。
五、電信及郵件免除檢查,並得以密碼之方式行之。其需設置無線電臺者,應經外交部及有關機關核可。
六、稅捐之徵免比照駐華使領館待遇辦理。
七、公務用品之進出口比照駐華使領館待遇辦理。
八、其他經行政院於駐華使領館所享待遇範圍內核定之特權暨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