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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申請人持有他國之有效駕駛執照時,得由所屬機構備文,說明其健康情況
,連同原領執照及前條所定之表件照片,送請受理機關核轉公路監理機關
換發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