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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外」代號牌照係供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機構與人員公用自用車輛使
用。
第二條所稱機構與人員之公用機器腳踏車牌照,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