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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機關主動爭取或應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要求,在我國舉辦國際會議,應就舉辦會議之條件及政治等問題會商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決定,必要時並應報院核定,方得對外接洽或作正式承諾。
民間團體舉辦前項會議,應由主辦團體提出詳細計畫送由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就其舉辦會議之條件及有關政治事項共同審核決定並配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