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會議前後參加人員應辦事項:
一、參加國際會議人員應儘早向各會議主辦單位洽索蒐集有關資料並對議題及有關事項詳加研擬應採立場,必要時可請外交部及有關機關派員參加研商或指導。對於可能影響我國權益、地位之擬定措施。政策聲明及發言要點宜事先送請外交部及主管機關表示意見。在國外參加會議期間,除應遵守主管機關之指示外,對於有關重要問題應就近與駐外館處洽商再做決定。
二、參加國際會議人員行前除應詳閱「參加國際會議及活動人員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外,並應事先瞭解有無中共人員參加同一會議;倘查悉中共人員亦將參加時,應向主管機關索閱「參加國際會議及活動人員遇有中共人員同時參加時應注意事項」,俾作參考因應。上述注意事項由外交部另訂之。
三、參加國際會議人員應於返國後壹個月內編具參加情形報告書並填具「參加國際會議概況簡表」(如附表二)連同有關之重要會議文件及資料送外交部及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