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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遴選參加國際會議人員之原則:
一、對我具有重大政治意義或可能影響我國權利、會籍地位及名稱等有關問題之國際會議,應視實際需要指派外交人員參加或從旁協助我國代表團。
二、參加國際會議人員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觀念,立場堅定。
(二)熟悉會議有關業務並具備專業知識與國際禮儀素養。
(三)熟悉會議所用之工作語文並具發言、辯論、交涉能力。
三、參加國際會議代表團人數宜求精簡,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視會議性質及實際需要決定參加之人數及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