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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