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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及財物等編造下列移交清冊:
一、公務用章戳清冊。
二、經管業務案卷、案卷目錄及其他公務參考資料,並整訂成冊。
三、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含公款、電腦、密碼清冊、業務法規彙編及其他公物財產等。
四、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並簡述案件概要。
五、年度重要例行工作備忘表。
六、重要工作關係連絡人名單:卸任同仁應儘可能將重要工作關係人引介予接任同仁並備妥名單,資料應包括姓名、職稱、連絡地址、電話。
七、其他須交待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