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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後任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