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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駐外機構首長卸任時,由屬員暫代該機構職務者,應視該員為後任首長。
該員辦理交代時,應以卸任首長身分,依本細則辦理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