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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美國駐華機構領事、安全與行政等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二、美國駐華機構與其人員之特權、豁免等業務之協調及執行。
三、政府官員因公務赴美簽證之協辦及國人赴美簽證申請疑義案件之協調。
四、對美國法律文書送達之協助。
五、不屬其他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