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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駐在地,係指外交部劃定分配之領務轄區。
領務人員應於所屬駐外館處辦理公證事務。但必要時,得於其他適當處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