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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認證文書,除條約、國際慣例或其他法令別有規定外,以本法第一百零六條所定直接註記或第一百條作成認證書之方式為之。
前項規定,於外國文書之證明,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