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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保密檢查結果應由政風處擬具處理意見,並於簽奉 部次長核定後辦理。
駐外各機構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如發現洩密情事,並應呈報本部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