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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機密會議場所四周應先行檢查,必要時應派員警戒,以防竊聽或其他意外
,參加會議以外之人員,非事先獲得主持人同意,不得進入會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