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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之人員不服從館長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館長得
報請外交部核轉原派機關調整。館長不適任者,各機關配屬人員得陳請原
派機關轉外交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