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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人員差假,應自行預排職務代理人,離開任所時
,並報請館長核轉其原派機關核定;必要時館長得指定代理人代理其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