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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機關處理具政策性事務,應函請外交部轉駐外機構辦理,並副知其配屬
駐外機構內部單位或人員;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單位或人員處理具政
策性事務,應陳請館長核判後,以該駐外機構名義發文其原派機關,並副
陳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