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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返國述職人員之機票及停留國內期間之旅館費及膳什費,由原派機關依駐
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核發。
返國述職人員往返途程中,因候 (轉) 機需要停留,其停留期間之旅館費
及膳什費,得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定日支生活費標準,於各該駐外機構
辦公費列支;因繞道或非公務停留所需費用,應行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