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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駐外人員返國述職期限應視實際需要,由原派機關個案核定,含行程及例
假日不得超過二十一日。返國述職期間應以公假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