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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駐外人員初次返國述職,其第三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服務
年資,以抵任日之次日為計算基準;再次返國述職之服務年資,以前次返
國述職返抵任所日之次日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