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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財團法人董事之名額,以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為限,並須為單數。
外國人及同時具中華民國與外國國籍者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
名額三分之一,外國人並不得充任董事長。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相互間有
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及設有監察人
者總名額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