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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有分事務所者,其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種類、總額及其保管運用方式。
三、組織、業務項目及管理方式。
四、董事名額、任期、權限、產生及任期屆滿前之解聘方式。
五、設有監察人,其名額、任期、權限、產生及任期屆滿前之解聘方式。
六、設有董事長者,其任期、權限、產生及任期屆滿前之解聘方式。
七、董事、設有監察人及董事長者於任期屆滿時不改選或改選後不移交之
處理方式。
八、董事會會議之權限、召開及決議方式。
九、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訂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關於前項應記載事項,依遺囑之記載,如遺
囑無明確記載時,由遺囑執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