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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本準則施行前,業經本部或其他機關許可設立之第二條財團法人與本準則
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後辦理補正,其補正期限由本部定之;逾
期不補正者,由本部或協調原許可機關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