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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財團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
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捐助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歸
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