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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財團法人應以基金孳息、法人設立後再接受之捐贈及其他收入辦理各項業
務,非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及本部許可,不得處分其基金。
財團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及以法人名義專戶儲存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