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文電繕打、收發及建檔稽催。
二、印信掌理及總務。
三、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為民服務之策劃。
四、領務講習及視察。
五、本局其他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