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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駐外各機構雇員退職金給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辦法申請核發退職金之雇員,以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七月一日以後退職
者為限,在此日期以前退職者,不得申請補發退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