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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駐外人員本人及眷屬遇有特殊原因,須改換飛機以外之交通工具者,必須
事先將換乘之交通工具名稱等級、票價等層報主管部、會、局核准,其費
用自行墊付,事後憑票根補發。但換乘之交通工具票價不得超過其應乘等
位之飛機票價,超過部分應由其本人自行負擔。經核准換乘交通工具之人
員,雜費仍按規定之飛機等級票價折成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