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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駐外人員於領到本人眷屬機票、雜費、裝費及僕役川費時,應由其本人出
具收據,送由主管部、會、局轉送審計部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