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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駐外人員,係指駐外使領人員及駐外經濟、新聞、文化、科學
、僑務、觀光人員;所稱駐外人員之眷屬,係指駐外人員之配偶及未滿二
十四歲之未婚子女。
本辦法所稱川裝費,係指最直接航空路線機票費、雜費、裝費、體檢費、
機場服務費、簽證費及搬遷費等七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