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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駐外人員由國內赴任者,以主管部、會、局之辦公所在地為途程起點;由
國外赴任或回國者,以其本人現駐之辦公所在地為途程起點,其眷屬 僕
役隨同赴任者,途程之起點亦同,眷屬於本人調任時不在任所,其赴任川
費在不超過本人途程 (由原任所至新任所) 機票費範圍內,按照其本人應
乘座位等級發給機票及雜費。
駐外人員於赴任、調任或回國時因故不能隨行或駐外人員在任時必須提前
離開之眷屬,經報部核准後辦理自行購買機票者,得不受乘坐機位降等之
限制,但其金額不得超過其隨同赴任、調任或回國之最直接航空路線機票
之票價,並俟眷屬前往任所或駐外人員本人調動時,按照實際搭乘機位等
級補發機票費及雜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