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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駐外人員赴任、調任或回國,因本人疾病或因其眷屬疾病、死亡、求學之
重大事故或交通障礙,確屬不能依規定限期起程者,應報主管部、會局核
定限期。限期屆滿,仍不能起程時,除報經核准者外,應將所領機票及雜
費等各項費用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