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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一、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之發給,以每月十五日為基準日,凡當月十五日
(包括當日) 以前離開國境者,發給當月眷屬補助費,十六日 (包括
當日) 以後離開國境者,當月不發;十五日 (包括當日) 以前返抵國
境者,當月不發,十六日 (包括當日) 以後返抵國境者,發給當月眷
屬補助費。
二、因故不及報領眷屬補助費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