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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駐外人員如無婚生子女,或雖有婚生子女,但陷居大陸情況不明,而領有
養子女,並係未滿七歲時收養者,得比照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報領一人之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