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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館長或經辦會計人員交代時,除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辦理外應將會計憑證
帳簿及報表,以及應收應付等未了之財務收支事項,分別列冊移交,以前
歷任之會計憑證帳簿及報表等會計檔案,均應一併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