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駐外名譽領事執行職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中華民國駐外名譽領事 (以下簡稱駐外名譽領事) 在其轄區內,以保護中
華民國 (以下簡稱本國) 僑民,發展本國商業,及辦理中華民國外交部 (
以下簡稱本部) 或主管使領館交辦事項為職務。
駐外名譽領事得辦理本國政府各機關,或駐外各使領館委託辦理或調查之
事項,惟應報告主管使領館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