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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使領館人員加銜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駐外使領館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加銜:
一、為總領事館或領事館館長者。
二、加銜後取得與館長同官銜者。
三、無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資格亦無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