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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處務規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公眾外交協調會:辦理跨地域公眾外交業務、軟實力整合運用之規劃與協調、新聞發布、處理與媒體聯繫、外交文宣資料製作與推廣及網路文宣、資料翻譯、傳譯等業務,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辦理協助非政府組織參與國際活動與交流連結、規劃及推動國際人道援助、國際事務人才培力,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國會事務辦公室:辦理本部與立法院及監察院之聯繫、協助推動國會外交,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