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外交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任;副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