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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徵求外交部同意,派遣人員在代表團內
辦理主管業務,並由外交部依第四條所定職稱,給予適當名義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