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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外交部為促進與我國無外交關係國家或地區之實質關係,及保護旅居當地國人之權益,得在上述國家或地區設置駐外代表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