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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基金會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應依法清算,其剩餘財產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