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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法規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本會委員長就本會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
及專門人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
、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