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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第二條所置之駐外僑務工作人員,得置下列職稱:
一、參事。
二、組長。
三、僑務專員。
四、一等秘書。
五、二等秘書。
六、三等秘書。
七、雇員。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