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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中華函授學校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校置祕書一人,承校長之命,掌理機要文書、工作計畫、會議記錄及校
長交辦事項。